一、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会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如果丢失发票,纳税人需要书面报告并提供有关部门证明发票遗失的材料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声明作废。
二、具体操作流程
1.立即报告:一旦发现已作废发票丢失,纳税人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在发票丢失的当日或次日进行报告。
2.提供证明文件:纳税人需要提供包括《发票领购簿》、《发票遗失报告表》等在内的证明文件。
3.公告声明作废: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在市报刊或其他媒体上进行公告,声明发票作废。
三、不同情况的应对措施
1.对于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的情况,一律需要在发现丢失后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声明作废。
2.如果是在税务机关门前开具的发票丢失,可以凭完税凭证申请重新开具。
3.如果开具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并注明丢失发票的相关信息。
4.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以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书面证明,或要求提供存根联或记帐联复印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帐。
四、注意事项
对于丢失的发票,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根据具体情况,税务机关可能会对丢失发票的纳税人进行罚款,并可能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其领购专用发票。对于发票的管理,务必做到严谨、细致,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对于已作废发票要不回来的情况,最重要的是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流程处理。同时,也要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发票的丢失或被盗,以避免可能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