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免税不退税适用于以下情形:一是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以及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二是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如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出口卷烟、军品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货物等。这些货物在出口时免税但不予退税,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寻求专业人士的指导。
一、企业角度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这些企业在出口货物时,由于规模较小,虽然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但并不涉及退税。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这种情况下,外贸企业购买的货物虽然免税,但由于不是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进,因此也不予退税。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出口。这些货物本身已经免税,因此出口时也不涉及退税。
二、货物角度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这意味着原材料进口时是免税的,而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时不办理退税。
2.特定商品如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等,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都免税,出口时也不予退税。
3.对于有出口卷烟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也不办理退税。而对于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则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同样不办理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的军需货物,如生产或调拨的货物,都是免税的。
5.其他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饲料、农膜等,出口时也不办理退税。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以及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出口免税不退税的情形涉及企业和货物多个方面。需要企业和个人在出口过程中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合法合规地进行贸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