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的形式包括自带劳务承包和零散的劳务承包。在自带劳务承包中,公司职工承包施工,自招工人,形成内部承包合同,承包人与工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在零散的劳务承包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视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而定,可能是劳动关系也可能是劳务关系。
一、自带劳务承包
在自带劳务承包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承包人自招工人,并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由承包人支付。这种形式中,承包人与工人之间似乎形成了劳务关系。然而,由于承包人是公司的职工,其以公司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因此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这种情况下,承包经营属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
二、零散的劳务承包
在零散的劳务承包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并不等同于分包人。其法律地位的界定主要取决于接受劳务作业的一方是否有用工资格。如果接受劳务作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那么承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就是劳动关系;如果接受劳务作业的一方是个人,那么承包人与提供劳务者之间就是劳务关系。这种劳务承包中,承包人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主要是进行工费承包。
劳务分包的形式包括自带劳务承包和零散的劳务承包。两种形式在承包人的身份、承包方式、以及与工人的关系上有所不同。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劳务分包在法律和实践中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