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不再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包括: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增值税相关数据;有私自印制、买卖、借用、提供专用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而仍未改正;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将收缴其结存的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以下情形中,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
如果一般纳税人不能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则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二、无法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纳税人如果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也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这里所提到的“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存在违法行为且未改正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仍然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
如果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一般纳税人也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上述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为了遵守税收法规,维护税收秩序,纳税人需要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并准确核算和提供税务资料。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一般纳税人不再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