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材料发票未备注建筑服务信息,能否进成本?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财报解码器 2024-12-13 02:47 浏览次数:436

工程材料发票备注栏未备注不可以进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提供建筑服务时,发票备注栏需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若未注明,可能面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风险,包括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得计入成本费用以及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因此,建议纳税人换票处理,确保合规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工程材料发票的备注栏在开具时应当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如果发票备注栏未备注这些信息,可能会产生以下风险:

一、增值税风险

1.进项发票不得抵扣: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工程材料发票的备注栏缺失,可能会导致进项发票无法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风险

2.不得计入成本费用,无法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如果工程材料发票的备注栏未备注相关信息,可能会导致该发票无法作为企业成本进行核算,也无法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

三、土地增值税风险

3.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在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如果在发票的备注栏未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将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工程材料发票备注栏未备注相关信息是不能直接计入成本的。为了确保企业的财务安全和合规性,建议纳税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发票进行换票处理。同时,企业也应加强内部财务管理,确保所有发票的合规性,避免因此带来的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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