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放职工福利视同销售,需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处理会计分录。具体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时,需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组成计税价等于货物成本乘以(1加上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为10%。会计处理为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会计上要求按成本转账,库存商品需按成本入账。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时,应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特别是在涉及职工福利的发放时,会计分录的处理显得尤为重要。以下是关于发放职工福利视同销售的会计分录的详细解答。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当企业使用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职工福利时,应视为销售行为。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货物成本×(1+成本利润率)。其中,成本利润率为10%,这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采用新企业会计准则,并使用自产产品作为职工福利,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1.借方账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2.贷方账户:库存商品。当自产产品作为职工福利时,会计上只能按成本转账,因此库存商品只能按成本来入账。
3.贷方账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由于税法要求企业视同销售并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需要按照组成计税价来计算应交税费。
三、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当企业将资产移送给他人,且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改变时,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总结:
发放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需遵循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会计分录上,主要涉及应付职工薪酬、库存商品、应交税费等账户的处理。同时,企业需明确资产所有权发生变化时的视同销售行为,并按照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