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方法发生了改变,不再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而是直接费用化,并规定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新准则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包括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等。帐务处理程序简化,开办费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摊销处理。对筹建期间的界定,应以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以上是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方法的主要特点。
一、新准则的变化与特点
自2007年1月1日起,新会计准则体系在我国的上市公司开始执行,众多企业也陆续采纳。相较于过去的行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了明显的变化。主要特点和变化如下:
1.不再资产化处理: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处理的做法,而是直接费用化。
2.不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新的资产负债表不再设有“开办费”这一项目,意味着不再单独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核算范围: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等。
4.简化核算程序:开办费的账务处理程序得到规范,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进行摊销处理。
二、具体处理方法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所有与开办费相关的支出,如职工薪酬、办公费用等,都应首先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2.这些费用在发生后,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通过摊销的方式处理。
3.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筹建期间的界定应从项目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
**三结论*
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方法更加简化,能更真实地反映会计信息。企业需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开办费的账务处理,以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