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旅游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畴,但可以作为集体活动支出在工会经费中列支。员工交通补贴费用纳入工资核算或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具体视情况而定。政策依据为财企[2009]242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公司旅游费用并不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范畴。然而,它可以作为集体活动支出在上级工会组织返还的工会经费中列支。
对于职工福利费的具体定义和范围,财企[2009]242号文——《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给出了明确的指导。该文件指出,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这些福利待遇支出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具体的非货币性福利如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等。而公司组织的旅游并不属于上述范畴,所以不可计入职工福利费。
但是,如果公司组织旅游是为了集体活动,相关费用可以在上级工会组织返还的工会经费中列支。对于员工交通补贴费用,如果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那么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费用应纳入工资核算;否则,它将被视为职工福利费核算。
公司旅游费用不能直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工会经费中列支或作为其他合适的支出项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