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及货物种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特定货物时,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些货物包括: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等也适用此规定。
二、商品混凝土与自来水的增值税征收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销售自来水,也比照部分建材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计税办法的稳定性
一般纳税人生产上述货物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三年内不得变更。
四、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一般纳税人除生产上述货物外还生产其他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且选择简易办法计算上述货物的应纳税额,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需按照特定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专用发票的填写
生产上述货物的一般纳税人如果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额,应在专用发票的相应栏目中正确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金额、征收率以及应纳税额。这种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
简易征收办法对于特定货物和情形的增值税征收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操作方法,帮助纳税人和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税收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