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收汇时间规定是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完成收汇。对于特定情形如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或提供的收汇凭证是冒用时,须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收汇资料。不同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如果存在多种情形,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最晚截止时间。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完成收汇。具体的规定内容如下:
对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企业,需要在被主管税务机关评定为四类企业的次月起严格执行收汇时间规定。
当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时,或者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时,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也须按照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并在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的24个月内严格执行收汇时间规定。
以上情形的执行时间均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如果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形,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几种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出口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收汇并申报退(免)税,否则未按规定收汇的出口货物将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这一规定旨在规范出口企业的退税行为,保障税收的公平性和安全性。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了解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收汇时间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