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劳务开增值税发票后汇算清缴可以抵扣,只要取得专用发票并且不属于增值税条例中不得抵扣的范围就可以。不得抵扣的范围包括购回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在个人劳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后,涉及到汇算清缴时,增值税的抵扣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增值税法规来判断。
一、增值税抵扣的一般规定
根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其进项税额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这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商品和劳务的流通。
二、不得抵扣的情况
但是,也有一些特定的项目不得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根据增值税条例第10条的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购回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个人劳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特殊情况
对于个人劳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果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抵扣的。但具体能否抵扣还需根据实际的业务情况、发票的合规性以及相关的税务规定来判断。
个人劳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在汇算清缴时能否抵扣要根据具体的业务情况和税务规定来确定。如果取得的发票合规,并且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范围,一般是可以进行抵扣的。但为了避免税务风险,建议纳税人在进行抵扣前,详细了解相关的税务规定,并咨询专业的税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