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需要存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直接或间控制关系,或存在其他利益关联的企业进行填报。这些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与另一企业间存在特定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具体关系包括但不限于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借贷资金占比达到一定比例、高级管理人员由另一企业委派、生产经营活动需另一企业提供特许权利、原材料供应及产品销售由另一企业控制等。
在我国,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是一项重要的税务透明化措施,旨在防止关联企业之间的税务违规行为,确保税收公平。那么,哪些企业需要填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呢?
一、哪些企业需要填报?
根据税法规定,以下企业需进行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的申报:
1.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这些企业在与另一企业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时,需要进行报告。
2.存在控制关系的企业:无论是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的企业。
3.共同被第三者控制的企业: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的企业。
4.具有特定经济关联的企业:如企业间借贷资金占比达到一定标准,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依赖于另一企业的特许权利、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等。
5.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企业: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形成的关联企业。
二、关联企业的具体判定标准
如何判断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关系。
2.共同的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
3.借贷资金占比达到一定标准。
4.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情况。
5.生产经营的特许权利、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等由另一企业控制。
6.其他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关系。
这些企业需要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进行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的申报,以透明化其业务往来,确保税务合规。这不仅是对企业自身的要求,更是对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公平的保障。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您了解哪些企业需要填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以及如何进行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