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申报营业税收入需开红字发票,应如何申报增值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成本管控师 2024-12-13 04:04 浏览次数:490

对于已申报营业税的收入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应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缴纳营业税的退款需报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5月1日后开具的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冲减增值税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无需在申报表反映。重新开具对应蓝字发票的,也不需填写申报表。

一、背景介绍

对于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发生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如果已经开具了地税发票,那么在2016年5月1日后,如果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况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具体申报流程

1.对于已缴纳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如果因为退款需要减除营业额的,应报请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缴纳营业税。

2.自2016年5月1日起发生的应税行为,应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发生的应税行为,仍应按原规定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3.对于已申报缴纳营业税的收入,5月1日后开具的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冲减增值税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因此在申报表上无需反映。如果纳税人需要重新开具对应的蓝字发票,也不需要在申报表上进行填写。

三、注意事项

由于税务规定可能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建议纳税人在具体操作前,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专业税务人员,以确保操作符合最新的税务法规。

对于原已申报营业税的收入需要开红字发票的情况,纳税人在操作时需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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