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对于人员工资的列支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参与国家科研项目的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不允许直接在项目经费中列支人员性费用。但对于无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项目实施中聘用的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及咨询专家等,允许在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中列支。对于规定和实际情况的理解需结合国家财政的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在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中,关于是否可列支人员工资的问题,需要根据参与项目的科研人员的身份来具体区分。
一、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
对于课题组成员中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国家财政通常按照相关的工资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已经通过部门预算为这部分人员安排了相应的人员经费。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允许直接在项目中列支此类人员的人员性费用。
二、无工资性收入的人员
对于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读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咨询专家等,现行相关国家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允许在项目经费中按照科研工作实际需求,在“劳务费”中列支他们的劳务性费用。这意味着,对于没有工资性收入的这类人员,其相关的劳务费用是可以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列支的。
三、临时聘用及咨询专家费用
除了上述的无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课题组临时聘用的其他人员和咨询专家的费用,也可以在“专家咨询费”中列支。这是为了更加灵活地适应科研工作的实际需求,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财政专项资金能否列支人员工资主要取决于人员的身份和性质。对于已经有部门预算安排相应人员经费的科研人员,通常不允许在项目中再次列支其工资。而对于无工资性收入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咨询专家等,其相关费用是可以通过项目经费中的特定科目进行列支的。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