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这些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税金方面:
1.六税一费: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这些税金是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可以在税前扣除。
2.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包含在计税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将增值税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3.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如果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则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这些税种是企业持有资产或进行经营活动时需要缴纳的,同样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其他支出方面:
除了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也属于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例如,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则不得扣除。
税前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各种合理支出,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这些项目。这有助于企业合理降低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