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会计核算上按实际发生成本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时,转入相应的开发成本或工程成本。完成后,列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开发商品——商品房。涉税处理上,按财政部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房屋原价的需包括土地价值,计征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按不同资产类型进行摊销或折旧。
一、会计核算处理
企业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发生的成本应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当土地被开发利用时,其账面价值可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在建工程成本。完成后,相关价值可列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开发商品——商品房”。当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处理方式是针对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如果继续建造,则价值转入相应房屋、建筑物;若不继续建造,则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二、涉税处理
1.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土地价值。企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按此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计征房产税;若未记载房屋原价,则参照同类房屋评估确定房产原值。
2.企业所得税: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使用权证明确的期限摊销;计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按不短于20年的期限进行折旧。这里的“固定资产——土地”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
企业在处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涉税问题时,需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进行操作,确保合规并优化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