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在固定资产折旧范围上有所不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了可以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所有固定资产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而税法对折旧范围的规定则采用排除法,明确了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尽管两者在文字表述上有所不同,但具体内容可认为是一致的。在实务中,会计折旧和税法折旧可能存在差异,主要是因为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可按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不得超过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一、会计准则对折旧范围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详细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
1.可以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所有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对于此类资产,企业应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
2.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提足折旧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额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固定资产。
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这些资产由于某些原因在预计使用年限之前被报废。
二、所得税法对折旧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范围。主要包括: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三、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规定的比较
虽然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在文字表述上有所不同,但两者在固定资产折旧范围的内容上是一致的。特别是:
所得税法不允许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会计上对于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在未办理竣工决算前,是按照估计价值计提折旧的。但这种情况在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需要协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只要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就可以按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会计折旧可能会小于税法折旧。这是因为两者在折旧计提范围和具体规定上存在差异,导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会计上可计提的折旧额少于税务上可计提的折旧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