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进生产设备的同时支付技术专利费,不需要扣缴增值税。根据相关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混合销售,可以将技术专利费与设备一起报关,无需拆分。海关税务稽查是职责,企业需要慎重处理涉税问题,避免双重缴纳局面。
当企业购进生产设备的同时向外方支付技术专利费,是否需要扣缴增值税,这涉及税务处理的细节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对此进行解读。
一、混合销售的概念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那么这被视为混合销售。企业在购买生产设备的同时支付的专利费,实际上涉及到了货物(生产设备)和技术服务(专利使用权)的混合销售。
二、特许权使用费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买方需向卖方或有关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计入完税价格。这意味着企业支付的技术专利费,即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设备的完税价格。
三、增值税的处理
基于上述规定,企业购进设备时支付的技术专利权使用费,可以向海关合并申报缴纳增值税,而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但纳税人需要注意特殊情况,分析是否属于混合销售或海关审价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情形,避免双重缴纳增值税。
四、操作建议
当企业从国外购进设备的同时购买相应的专利权使用费时,建议企业不要将使用费与设备拆分报关,以免发生双重缴纳的局面。对于故意将设备与使用费拆分的涉税行为,企业应慎重处理,避免引起税务稽查的问题。
企业在处理购进生产设备同时支付的技术专利费时,应根据相关税务法规进行申报,并特别注意避免双重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对于具体的会计实操和税收实务问题,建议企业深入学习相关法规,或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