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范围条件
出口退税的货物必须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这意味着,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都具备退税的资格。这一条件确保只有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才能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充分体现出“未征不退”的原则。
二、出口形式条件
货物必须报关离境出口,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这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三、财务处理条件
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这意味着,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对于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不能退(免)税。
四、收汇与核销条件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对于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还必须满足一个额外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出口退税的条件是综合性的,涉及货物的性质、出口方式、财务处理以及收汇核销等多个方面。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企业才能顺利申请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