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缴纳增值税,计算方式取决于固定资产取得时是否抵扣了增值税。若销售2008年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为含税售价的2%;若销售2009年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已抵扣进项税额),则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其计算方式主要取决于固定资产取得时是否已抵扣进项税额。以下是具体的计算方法:
一、销售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对于这部分固定资产,如果在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可以按照简易办法进行处理。具体的计税公式为:增值税=含税售价÷(1+3%)×2%。这意味着,您可以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如果您选择不放弃减税,那么需要按照3%的税率纳税,并开具专用发票。
二、销售2009年1月1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对于这部分资产,如果在购进当期已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应当按照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来征收增值税。具体的计税公式为:增值税=含税售价÷(1+税率)×税率。这里的“税率”指的是您销售货物时所适用的税率。
以上就是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算方式。需要根据固定资产的购进时间以及是否已抵扣进项税额来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并应用相关税务规定。如需了解更多关于会计实务的内容,可以关注相关公众号或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进行免费答疑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