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在税务处理上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通常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这些折旧或摊销可以在税前扣除。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虽然不对其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但仍然存在折旧或摊销扣除的可能性。具体税务处理需遵循当地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
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在税务处理上是可以进行所得税前扣除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分为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在成本模式下,企业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折旧或摊销,这些折旧或摊销额可以在税前扣除。
具体来说,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已出租的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进行计量,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这些折旧或摊销额的比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政策,是可以进行所得税前扣除的。如果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企业还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而对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虽然不进行折旧或摊销,但在税务处理上,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并不予以确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这种情况下,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基础仍然可以调整,并且企业仍然可以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扣除。
无论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还是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其折旧额在税务处理上都是可以进行所得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