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自2002年1月1日起不再进行摊销,企业需要评估商誉是否有耗蚀迹象并且每年都要进行评估。商誉主要由一些不可以量化的因素组成,即使是外购的商誉,其购买价格也不能真正反映其所包含的诸多不可量化的因素。因此,商誉不可以摊销。
商誉是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其处理方式在财务会计处理上有着重要的地位。按照《财务会计准则第142号——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商誉不再进行摊销。
一、商誉的摊销处理
过去,商誉通常被摊销,但其处理方式一直备受争议。然而,根据第142号公报的规定,企业需要对商誉是否出现耗蚀迹象进行评估,并且每年都要进行这样的评估。这一规定改变了商誉的会计处理,使其不再通过摊销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商誉的评估与分类
依据商誉的取得方式,商誉可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外购商誉是由于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而形成的商誉;而自创商誉则是企业通过自身经营和发展所形成的商誉。由于商誉的构成因素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构成一个完整系统,评估商誉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三、商誉的不可量化性
商誉主要是由一些不可以量化的因素组成的,即使是外购的商誉,其购买价格也不能真正反映其所包含的诸多不可量化的因素。商誉不可以摊销。对于商誉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当采取更为谨慎和稳健的方式,真实反映商誉的价值和影响。
商誉不需要做摊销处理。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商誉进行评估和会计处理,以真实反映商誉的价值和影响。如需了解更多关于会计实务的知识,可以关注相关公众号或参与会计实务交流群,以便及时获取免费答疑和学习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