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转材料的摊销处理
对于原制度中的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装物,新准则将其归类到“周转材料”科目核算。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对于这类材料,新准则应用指南指出应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二、预付费用处理
对于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预付报刊杂志费,按预付的金额分别计入有关成本或损益类科目。若这些费用属于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则计入管理费用。
三、季节性生产企业停工费用处理
新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季节性的停工损失,应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相关科目(如“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
四、印花税处理
对于一次交纳数额较大、需分摊的印花税,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税费,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五、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处理
新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若符合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支出通常不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应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不得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处理。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如不满足资本化条件,应当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新准则下原制度规定的待摊费用,根据不同的费用类型和性质,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