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不动产进项税额如何分两年抵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审计观察家 2024-12-13 02:54 浏览次数:722

购入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方式如下: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具体会计处理为:购入时,按取得成本计入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再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方式有明确规定。

一、抵扣时间与比例

1.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进行抵扣。

2.第一年的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的抵扣比例为40%。

二、涵盖范围

这一规定适用于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并不包括在内。另外,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三、会计处理

1.购入时,应当按照取得成本进行会计处理,相关成本应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

2.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3.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则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4.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应贷记相应的科目,如“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

5.当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时,按照允许抵扣的金额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确保账务的准确性。

购入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是一个涉及多个环节和时间的复杂过程,需要纳税人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申报,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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