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3%计征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则按照3%减按2%计征增值税。特定情形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如销售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等。小规模纳税人同样按照3%减按2%计征增值税。以上就是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计税方法。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计税方法主要有两种: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1.按照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
1.纳税人可以按照3%的税率减按2%计征增值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含税销售额÷(1+3%)×2%。
以下情形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同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3%的税率减按2%计征增值税,并使用相应的计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计税方法主要依据纳税人的类型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而定。纳税人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并准确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