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约定股本金未到位的处理方法包括:发起人另行募集股份、对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解除瑕疵出资股东的资格。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除应补缴外,还需承担违约责任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权利一般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一、发起人另行募集股份
当股份公司的股东到期未缴纳出资,经发起人催缴后逾期仍不缴纳时,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发起人可以选择向他人另行募集股份。这是一种有效的补充方式,可以确保公司的资本充足。
二、对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
针对瑕疵出资的股东,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进行合理限制。这样可以在保障公司利益的同时,促使股东尽快履行出资义务。(参考《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
三、解除股东资格
对于长期不履行出资义务的瑕疵出资股东,经公司催缴后仍然不履行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这是公司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
关于违约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除了需要补缴之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资金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对公司的债权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于股东权利的影响
除非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否则一般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来进行分红的。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在分红等方面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针对股东约定股本金未到的情况,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措施进行应对,包括另行募集股份、限制股东权利、解除股东资格等。同时,未足额出资的股东除了需要承担补缴责任外,还可能面临违约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