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的情形包括:未按规定取得和保存增值税抵扣凭证、会计核算不健全或无法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额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货物的购买中国原材料不予退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期认证或核算抵扣、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购买货物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等。企业在购进时已结转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经查实,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一、未按规定取得和保存抵扣凭证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取得并且保存增值税抵扣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特定情形
一般纳税人在以下情况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或无法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用于非应税项目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免税项目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额或应税劳务,如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等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六、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七、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的货物中,购买中国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也不得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到税务机关认证或认证后未按规定核算其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九、其他特定情形
1.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
以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若企业在购进时已结转了增值税进项税额,一经查实,一律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