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出租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相关印花税;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在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情况下免征土地增值税;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对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需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则无法享受相关优惠。
一、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完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配套建设在其它住房项目中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征印花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收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配套建设在其它住房项目中的公共租赁住房,同样享受印花税减免的优惠。
3.契税和印花税减免
-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时,免征印花税。
二、其他优惠政策针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住房转让、捐赠行为
1.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土地增值税优惠
-对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企事业单位等,若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2.捐赠住房的税收扣除政策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针对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的优惠
1.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补贴优惠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房产税优惠
-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但要求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则无法享受该优惠政策。
房产出租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其他有利于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的行为。这些政策旨在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为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多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