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发生损失时,会计上需依据相关准则进行妥善处理。针对这种情况,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一、会计准则下的处理
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在建工程报废或毁损,首先需计算其净损失。这里的净损失指的是在建工程报废的净值,即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的赔款后的金额。会计分录上,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科目。这种处理方式是针对由于非常原因导致的工程损失。
二、设计原因导致的工程报废处理
若工程报废是由于设计原因,会计处理可参照上述规定,但此时应特别注意获取充足的证明资料,如相关证明文件、技术鉴定报告等,以备查账。
三、税务方面的处理
税务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企业毁损或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的账面净值或成本,在扣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可作为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企业需提供能证明资产损失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外部证据、中介机构的鉴证证明和技术鉴定证明等。
对于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损失,会计和税务处理都需要依据相关法规进行。企业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确保妥善记录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准确进行会计处理并符合税务要求。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损失的会计处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