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税务处理是指对股权激励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对于上市公司,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授予时不征税,行权或转让时需根据具体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在取得时可暂不纳税,待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政策依据为财税〔2016〕101号等相关文件。
对于上市公司(包括境内和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税务处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股票期权: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授予时,不征税;行权时,根据行权价和市场价格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时,转让境内上市公司流通股暂不征税,但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需按规定申报纳税。
2.限制性股票(包括存量限制性股票和定向增发限制性股票):授予时不纳税;每一批次解禁时,需要计算所得税;转让时,境内上市公司流通股暂不征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需按规定申报纳税。
3.股票增值权:授予时不纳税;兑现时,需要计算所得税。
从2016年9月1日起,对于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非上市公司(境内居民企业),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一定条件时,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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