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虚开、骗税等问题,为扶持农业发展并消除税制漏洞,出台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政策。该政策旨在改革原有的凭票定率扣除方式,采用核定扣除办法,维持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同时,消除企业对“高征低扣”的误解,从源头上消除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近期,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扣除政策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一政策的出台,背后存在着一系列的原因和考虑。
一、当前形势下的两难境地
近年来,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案件屡见不鲜,这使得现行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面临困境。一方面,为了扶持农业发展,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需要坚持;但另一方面,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现象使得这一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漏洞。
二、原有政策的弊端
凭票定率扣除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方式,存在与增值税征税与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问题。这种方式的漏洞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操作空间,使得增值税的征税与扣税链条出现衔接不畅。
三、纳税人的不合理感受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在销售产品时,销项税额按照17%的税率计算,而扣除的进项税额却按照13%的税率计算,这种“高征低扣”的情况让许多纳税人感到不合理。
四、政策出台的目的与意义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这一政策的主要目的是改革原有的凭票定率扣除办法,采用核定扣除办法。这样不仅可以维持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变,消除企业对“高征低扣”的误解,还能改变原来凭票定率扣除的弊端,从源头上消除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同时,这也鼓励相关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促进农业和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完善税收制度,减少税收漏洞,促进农业及相关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