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在税收待遇上有区别。《企业所得税法》中,免税收入出现在“税收优惠”章,不征税收入未出现。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资产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不征税收入在享受税前优惠如加计扣除上也有所限制。这些区别也导致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增值税款的性质引发争议。公司开具免税发票需详细了解相关业务的税收规定。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它们在税收待遇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并未出现在税收优惠章节中,它指的是某些收入项目虽然属于企业的总收入,但由于特定的原因或政策规定,这些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被计入。根据相关规定,如财税[2011]70号和财税[2009]87号通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都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意味着企业获得的不征税收入虽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后续的使用或支出所产生的效益也不能在税前扣除。例如,软件企业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如果用于研发费用,由于不征税收入不能税前扣除,因此不能享受税前加计50%的优惠。
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则出现在税收优惠章节中,指的是某些收入项目虽然属于应税收入,但根据政策规定,这些收入可以免除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根据国税函[2010]79号通知,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意味着企业获得的免税收入不仅本身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其相关的成本费用也可以在税前扣除。例如,公司获得的某些符合政策规定的补贴或奖励,可能属于免税收入,企业可以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在税收待遇上的主要区别在于:不征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后续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而免税收入虽然属于应税收入但可免除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并且其相关成本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在处理这两种收入时,需要充分了解并正确应用相关税收政策,以确保合规操作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