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纳税额中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包括: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在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存在部分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这些项目主要包括: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和红利,属于权益性投资的回报,这部分收益不能在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税款本身就是一个税收项目,因此不能作为税前扣除项。企业需要依法缴纳所得税,并在税后利润中支付相关税款。
3.税收滞纳金
未能按时缴纳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需按时履行纳税义务,避免产生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企业因违法、违规或其他行为支付的罚金、罚款和被执法部门没收的财物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企业进行的捐赠支出,如果不在税法第九条规定范围内,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6.赞助支出
赞助支出通常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未经过税务部门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除了以上列出的支出外,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同样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严格遵守税法规定,确保各项支出符合税前扣除的要求。对于会计实操和税收实务方面的深入学习,可以更好地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从而确保企业的财务和税务处理合规、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