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无形资产取得的收益不属于利得。利得是指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而出租无形资产形成的租金收入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出租无形资产收益应属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收入,不属于利得。
新会计准则对于利得和损失有明确界定。利得是指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损失则是指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对于无形资产,其处置通常包括出售、出租及报废。针对出租无形资产的情况,企业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出租无形资产取得的收益不属于利得。
详细来说,利得通常与企业的非经常性活动相关,例如出售固定资产、投资等产生的收益。而无形资产的出租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其产生的收益应纳入企业的日常业务收入,而非利得。
出租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应被视为企业的正常业务收入,而非利得。这一点的明确界定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和会计实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