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建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开办费,也可以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相关规定,企业筹建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才是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也就是说,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之前的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进一步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新税法中的开办费并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按照新税法的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但一旦选定处理方式,就不能再更改。对于企业在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筹建期间不可以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应当依据相关税务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以确保符合税务法规的要求。企业应当注意,对于税务处理应当谨慎,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税务人员或机构以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