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毛利率根据开发项目所在地区的不同,有所区别。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项目,不得低于15%;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项目,不得低于10%;位于其他地区的项目,不得低于5%。对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不得低于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有明确的规定。具体的规定如下:
一、不同地区的计税毛利率
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其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5%。
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二、特殊项目的计税毛利率
对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其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这些规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是根据项目所在地区及项目性质而定的。不同地区和不同性质的项目有不同的计税毛利率要求,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按照这些规定进行。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组,如需深入了解会计实务,建议查阅相关官方文件或咨询专业会计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