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前开的发票不能作为公司费用进行抵扣。如果发票客户名称是公司的总经理(非法定代表人,当时的经办人),该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要求,如内容不真实,因此不能作为公司费用进行抵扣。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要求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并且符合相关法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要了解和解决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建议寻求专业的会计或税务人员帮助。
在公司成立前,产生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公司费用进行抵扣,这一问题在财务和税务处理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针对此问题,我们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法规和通知进行解答。
一、法规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需要真实、合法。所谓真实,是指需要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已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而合法,则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
二、发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符合法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其中,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包括: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未经税务机关监制,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以及伪造、作废等。
三、具体分析
对于公司成立前开的发票,如果发票的客户名称是公司的总经理(非法定代表人,当时的经办人),这可能会被视为内容不真实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因为发票是在公司实际成立之前开具的,而此时的总经理并非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这样的发票不能作为公司的费用进行抵扣。
四、总结
公司成立前开的发票,尤其是以总经理个人名义开具的发票,不能作为公司的费用进行抵扣。为避免此类问题,建议公司在成立前进行充分的财务和税务规划,确保所有的交易和凭证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会计实操和税收实务的更多问题,可以关注相关公众号或加入交流群进行学习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