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的未缴和少缴
当税务机关自身存在疏忽或失误,导致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时,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不得对纳税人加收滞纳金。这一规定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二、纳税人过失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
如果是因为纳税人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计算错误等,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及滞纳金。当未缴税款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这一规定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
三、偷税、抗税、骗税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
对于纳税人通过偷税、抗税、骗税等手段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述期限的限制。这意味着,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只要发现纳税人存在这些违法行为导致的未缴税款,税务机关都可以进行追征。这一规定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等多个法规。
税款的追征期主要分三种情况,每种情况下税务机关的处理方式和追征期限都有所不同。了解这些规定对于纳税人和企业非常重要,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税务纠纷和损失。同时,对于会计和税务从业者来说,熟悉这些法规也是日常工作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