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一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则年应税销售额在一定标准以下。从1994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也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具体来说,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一般纳税人:
1.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纳税人。
二、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2.除上述规定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外资企业之前在1994年之前缴纳的是工商统一税,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但从1994年1月1日起也成为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有较高要求。
增值税的征收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根据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