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的开票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营改增”前,若销售行为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和运费一并征收增值税;“营改增”后,运输劳务不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若不能分别核算,则从高税率征收增值税。
在“营改增”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运输劳务不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因此上述业务不再视为混合销售。对于提供运输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应该分别进行开票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这意味着,如果运输劳务与货物销售收入能够分别核算,则可以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增值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则按照较高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开票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在“营改增”之前,销售额和运费可以开具同一张发票,并一并征收增值税。而在“营改增”之后,若运输劳务与货物销售收入能够分别核算,则应分别开具发票,并按照不同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则按照高税率进行开票和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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