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股东捐赠的会计处理不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因为基本准则中无直接规定。捐赠在被投资单位记入“资本公积”的情况下,不会导致所有者权益显著增减变动。通过两个例子说明了无论是“大非”还是“小非”的股东捐赠,其会计处理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新会计准则下,股东捐赠的会计处理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议题。对于是否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支出”,我们需要深入探究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在基本准则中并没有直接规定“营业外支出”这一项。那么,如何判断捐赠是否应计入此类别呢?我们需要参考第三十八条关于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的规定。这些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并且是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分配利润无关的。
接下来,我们通过两个例子来进一步理解。
一、“大非”捐赠的情况:
当一家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捐赠现金时,从集团的整体角度看,资产和所有者权益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在不同个别报表间发生了此增彼减的变化。这种情况下,捐赠并不直接导致当期所有者权益的损益发生显著变化。
二、“小非”捐赠的情况:
在甲公司拥有乙公司25%股权的情况下,乙公司的股东现金捐赠,乙公司收到捐赠后计入“资本公积”。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股权比例相应变动。同样,这种捐赠并不直接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显著的增减变动。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新会计准则下,股东的捐赠并不应简单地计入“营业外支出”。因为从实质上看,无论是“大非”还是“小非”的股东捐赠,都不会导致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发生显著的增减变动。在会计处理上,我们需要根据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新会计准则下股东捐赠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