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销售次月开票时,应在当月将货物发出后,借记“发出商品”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次月开发票时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具体为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发出商品”账户。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在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可了解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
一、基本做账流程
1.当月销售商品时,商品已发出,但尚未开具发票。此时,会计上需要记录的是商品的发出,即将库存商品转为发出商品。具体的会计处理为:借出发出商品科目,贷库存商品科目。
2.次月开发票时,确认收入并实现结转成本。此时的会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对于不同的结算方式,发票开具的时机也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发票。
2.交款发货结算方式:收到货款的当天开具发票。
3.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开具发票。
对于“当月销售次月开票”的情况,会计在处理时应首先确保符合上述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在确认收入时开具发票,同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若想了解更多的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相关的专业公众号或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进行学习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