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中的视同行为在开具发票方面需结合具体税收规定进行分析。从发票管理的目的来看,应将视同行为纳入发票管理范畴,以加强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维护经济秩序。在税收实践中,增值税和营业税规定的视同行为有所不同,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和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的情况,可以开具发票。
一、理解发票的定义与开具条件
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开具发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2.对外发生经营业务;3.具有收付款行为。
二、视同行为在税法中的定位
视同行为在理论上不完全符合开具发票条件,但从发票管理的立法目的来看,视同行为属于涉税业务。应将视同行为纳入发票管理范畴。
三、视同行为开具发票的实际情况
在税收实践中,视同行为开具发票问题曾有过相关规定,且部分规定仍在执行。例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除特定情况如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偿赠送他人等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也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时,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四、增值税与营业税中的视同行为的区别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和营业税规定的“视同行为”是不同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视同行为”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可以开具发票。为了更深入地了解会计实务,可以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参与会计实务交流群,共同学习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