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对于超期的发票,可从2020年3月1日起,通过本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对于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符合相关条件仍可继续抵扣进项税额。新规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的新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发票认证期限有了新的规定。
1.对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进行认证确认。对于已经超期的发票,纳税人可以自2020年3月1日起,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2.对于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了认证确认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仍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新规施行时间
以上新规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这些新规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加灵活的时间安排,减轻了因发票认证期限过期而导致的负担,有助于优化税收征管流程,促进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您了解“2020发票认证期限新规内容”。如想了解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相关公众号或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进行深入学习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