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托收承付结算规定包括:适用于异地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的款项结算,适用于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等;每笔金额起点为1万元或1千元;收付双方需签有购销合同并注明使用此结算方式;收款人需有商品发运证件;验单承付期为3天,验货承付期为10天;付款人若无足够资金支付,需按逾期处理,每天支付万分之五的赔偿金。其运用范围包括与合同要求相符的经济合同、双方信用较好、货物确已发运的证件等。此外,该结算方式只能在异地使用,不能在同城使用,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可对不足支付的托收款项作3个月的逾期付款处理并收取滞纳金。
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于异地商品交易及因商品交易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结算。
2.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二、结算金额起点
1.每笔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千元。
三、合同与证件要求
1.收付双方必须签有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有商品发运证件。
四、承付期限与逾期处理
1.验单承付期为3天,验货承付期为10天。
2.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按逾期付款处理,每天按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赔偿金。
五、其他规定
1.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只能在异地使用,不能在同城使用。
2.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对不足支付的托收款项可作3个月的逾期付款处理,并对拖欠单位处以每日3的滞纳金。
六、特定条件下的结算规定
对于特定情况,如商业、供销、外贸等部门系统内的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货物,以及生产周期长的大型机器等,可凭相关证明办理托收承付结算。还有关于铁路集装箱运输、外贸部门进口商品等特定情况的结算规定。
这些规定为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运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了结算过程的顺利进行。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对会计实务有更多想了解的,可以关注相关公众号或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进行学习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