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外,如果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上述不可抵扣项目,同样不能抵扣。具体可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不涉及到会计实操和税收实务的详细处理分录。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以下情况的企业增值税项目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一、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并非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例如,企业购买的生产设备用于建造员工宿舍等非生产活动,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若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用于免税项目,如销售免税农产品等,这些项目的进项税也不可抵扣。
三、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例如,企业购买的员工节日礼品或日常办公用品等,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用途并不明确,可能会先将其进项税税额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然而,若后来这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用途发生改变,用于上述不可抵扣的项目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关于会计处理,当企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时,会进行特定的账务处理。例如,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并对其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处理。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处理,也会根据其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进行相应调整。
企业在处理增值税时,需要明确哪些项目是可以抵扣的,哪些是不可以的,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