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时,一般先报增值税,再报退税。对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我国对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增值税予以退税。退税的依据和计算方法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包括出口货物的库存和销售记录、退税率、征收率、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和加工费用等。想学习更多会计实操和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
我国出口退税主要采取两种办法:
1.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和退税的办法。也就是说,对出口货物的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同时对出口货物在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进行退税。
2.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在这一办法下,对出口货物的本道环节免征增值税,同时,出口货物所采购的原材料、包装物等所含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其内销货物的应缴税款,对未抵减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税。
对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依据及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于出口货物,如果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来计算退税依据及应退税额。
2.对于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库存和销售,可以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确定退税依据。
3.对于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依据为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
具体计算过程中,原辅材料的应退税额和加工费的应退税额都需要根据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来计算。
外贸生产企业在处理增值税和退税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规定。以上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组,如需了解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建议查阅相关专业资料或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