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的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具体包括:承租人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并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同时,承租人还应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也应计入当期损益。
一、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计提
根据准则第二十条,租赁期开始后,承租人需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的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进行折旧计提。这意味着承租人需要定期对租赁资产进行价值损耗的评估,并据此计提折旧。
二、资产减值的确定与处理
按照新租赁准则的第二十二条,承租人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若使用权资产价值下降,承租人需及时识别减值损失,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以确保资产账面价值反映其真实经济价值。
三、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计算
根据准则第二十三条,承租人需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的各期间利息费用。这些利息费用通常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等其他准则规定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需从其规定进行处理。
四、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处理
对于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承租人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这意味着随着业务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的额外租赁付款,承租人需要及时记录并处理这些款项,确保其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的后续计量主要涉及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计提、资产减值处理、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计算以及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处理。承租人需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保对租赁资产进行准确、及时的后续计量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