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工资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取决于收入性质。再任职收入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若为劳务报酬,则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居民纳税义务人需对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税,而返聘的退休职工需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享受同等待遇才能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返聘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解答:
一、劳务报酬所得
对于退休返聘人员,他们因参与工作所获得的收入首先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缴税。这是因为退休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的关系并非传统的雇佣关系,而是基于劳务的提供与接受。
二、工资、薪金所得
如果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的关系,其因工作取得的报酬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税项目。这意味着,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与其他员工享受同等待遇,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就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义务人的区别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而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则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
退休返聘工资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能是“劳务报酬所得”,也可能是“工资、薪金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减除相应的费用后,再进行税款的计算与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