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基本规定包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否则不得抵扣;用于抵扣的专用发票需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认证后的专用发票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自2017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确认,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也需在360日内报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对于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多项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规定如下:
一、法律、行政法规及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若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三、抵扣期限与确认方式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1.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
2.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四、旧扣税凭证的处理
对于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企业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否则将无法享受抵扣的优惠。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基本规定。